平凡人士 发表于 2015-11-24 19:36:05

紧急召集坪山中心区地名获奖者

坪山中心区地名获奖者请注意:20%偶然所得税并适用于征集获奖,应当先扣除800元起征点再行扣税,也就是说如若你获得的是1000元就只需1000-800=200元再行扣税,扣税公式也有些复杂,大家可以参照下面的国家税务总局函件进行对照。希望大家在提供获奖资料时一并向主办方提出扣税建议,毕竟我等获得一个奖励也挺不容易的,扣税既然有国家规定还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来。望大家相互转达,趁还未打钱时早就提出来,否则一旦钱打入账后再要对方补款就有些难了。

平凡人士 发表于 2015-11-24 19:46:33

本帖最后由 平凡人士 于 2015-11-24 19:57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集扣税的复函: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8c6ad20100dl1j.html

平凡人士 发表于 2015-11-24 19:50:35

本帖最后由 平凡人士 于 2015-11-24 20:05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曙光医院征集活动奖金如何征税的回复
  前言:2005年深圳曙光医院向全国网友征集服务改进建议,活动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收到了6000多条建议,经评选,本人获得了4等奖500元奖金,但罗湖地税对奖金征收20%的偶然所得税,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质疑,本人和深圳蔡先生多次向深圳地税局沟通反映扣税不当一事,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回应,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了投稿作品参加征集活动获奖奖金如何界定征税的问题,今天了收到深圳市政府信访办和地税局有关方面的征税答复,下列答复以后可以作为大家关于征税交涉的权威性文件和参考依据。
  尊敬的纳税人: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同时收到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的办理函。您提出,某医院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建议并进行评选,对优秀稿件颁发奖金。对个人通过投稿评选取得的得奖所得,您认为属于个人劳务所得,应按“劳务报酬”税目征税,不应按“偶然所得”征税。对此,我局非常重视,指派专人进行了解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于个人参加建议征集活动的投稿行为,不属于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不宜归入“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个人取得的是评选得奖所得,非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也不宜归入“稿酬所得”征税。据此,罗湖区地税局根据个人得奖所得的事实,将其归入“偶然所得”征税。在您提出此问题后,我局税政部门专门就此事项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对于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建议(或广告用语)征集活动,通过投稿评选取得的得奖所得,不宜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项目征税,也不宜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可认定是个人提供建议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通知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并要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妥善办理有关事宜。由于税款已入国库,您所交的100元税款可循正常途径在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仍然适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特点,因此客观上容易造成个人取得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问题,也难以确定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无法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计费用。您所提出的问题,作为个案也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税项目的政策。今后,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指示,按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要求,大力推进税制与征管改革,促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尽早实施。个人所得税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足,希望您继续予以支持!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平凡人士 发表于 2015-11-24 20:11:34

这里有关于特许权使用所得征税相关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u0TlPspFMwrQyUJT8EEc1hfEkFPLqtk0hvH878FmeFgrjujDIBeDGKXK1S89Nah1h6atSjum_u582ImDVB6bq

平凡人士 发表于 2015-11-24 20:12:3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68db750100bu6j.html

top 发表于 2015-11-24 20:25:51

支持

坪山征集就是深圳搞的活动,完全适用楼主列出的纳税文件。建议大家通过电话、邮件尽快和主办方交涉!

森森 发表于 2015-11-24 20:49:18

有道理。熟读税务知识,增强维权意识。 支持!!

酱油众 发表于 2015-11-24 22:47:02

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个人所得税是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的规定。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酱油众 发表于 2015-11-24 22:47:45

它们的依据是这个!也就是说哪怕你中了十块钱,严格按照规定办事的话也是要扣掉两块的

平凡人士 发表于 2015-11-25 09:10:35

征集获奖奖金不适用于偶然所得,而应当是采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深圳地税局的回复函中明确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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