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优秀征文展示
导读:3月份不知不觉的走了,但却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很多美好的回忆。伴随着“3·15法律知识竞赛”的落幕,主题征文的结果也随之揭晓,让我们一起来解读小伙伴们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看法吧!
维权,我们义不容辞
软件学院 2014级 李婧
“3·15”这几个数字大家都不陌生,每年的这个时候各种消费者维权的新闻报道都会扑面而来。然而,对于大多数群众而言,“消费者维权”这个词语却只是浅层次存在于大脑表层,可能仅仅在权益被侵犯时抱怨几句,然后这件事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小康发展的新阶段,人民越来越多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精神层次需求刺激着消费的快速发展,人民作为社会的主体,也将持续带动经济的蓬勃增长,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与人民息息相关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改善。消费者侵权现象的屡禁不止不仅仅是侵权者的问题,绝大多数的原因其实还是在于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差,法制意识淡薄。
近几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是: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实现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消费者要会对侵权行为说“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自身利益被侵犯的情况,总是想不多事,默默吃了亏这反而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一旦侵权者认为消费者只会忍气吞声时,那么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就变成了不可能事件。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敢对商家说“不”,敢于对侵权行为说一声“不”。
其次,如果权益已经被侵犯,就要依法理性的进行维权活动。国家近几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配套了整套法规并且推行商事制度改革、颁布了新《广告法》,而且设置了专门的维权机构以方便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3·15消费者维权日也是消费者进行维权活动的专属节日。维护权益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还是进行合法的维权活动,千万不要“以恶制恶”,伤人伤已。
海明威曾说:“没有谁能是一座孤岛,在大海里独居,每个人都是一块泥土,连接成整片陆地。”在消费者维权的道路上,希望所有人都形成合力,敢于维权并且依法理性维权,长此以往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不再是一个不可能问题!
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4级王李星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平台的日益发达,网络消费已成为一种日益兴盛的消费方式。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依靠微信和QQ等社交软件庞大的用户群体,在促进市场多元化的同时,自身暴露诸多弊病。
一、微商的含义
微商属于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模式,其模式有两种:一是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消息引导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二是个人通过熟人推荐和朋友圈展示相关商品来实现交易。由于微商通过社交媒体在最大程度上深入并广泛拓展自己的用户群,与各阶层的消费者进行直接沟通和个性选择,对商品进行精准定位,并免除地域和时段的障碍,实现线上线下的沟通了解,从而形成消费者个性化选择和供货商按需生产的理想方式。
二、微商的现状及弊病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4级王李星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平台的日益发达,网络消费已成为一种日益兴盛的消费方式。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依靠微信和QQ等社交软件庞大的用户群体,在促进市场多元化的同时,自身暴露诸多弊病。
一、微商的含义
微商属于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模式,其模式有两种:一是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消息引导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二是个人通过熟人推荐和朋友圈展示相关商品来实现交易。由于微商通过社交媒体在最大程度上深入并广泛拓展自己的用户群,与各阶层的消费者进行直接沟通和个性选择,对商品进行精准定位,并免除地域和时段的障碍,实现线上线下的沟通了解,从而形成消费者个性化选择和供货商按需生产的理想方式。
二、微商的现状及弊病
(一)微商的限制准入条件较少且缺少市场监管。与传统零售商家和淘宝等电商相比,微商并不需要严格的身
(一)微商的限制准入条件较少且缺少市场监管。与传统零售商家和淘宝等电商相比,微商并不需要严格的身份认证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只需个人利用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注册微信帐号或者申请微信平台即可成立。微商交易商品种类繁杂,交易方式灵活,潜在消费群体具有不确定性,且网络交易的监管措施尚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和消费者维权造成阻碍。
(二)商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交易存在欺诈性。消费者因不能参考相关商品评价和成交信息,对商品信息的了解仅来自于微商的朋友圈消息和线上咨询或熟人推荐,其交易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性。近年来,电商渠道销售的部分商品哄抬价格、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基于人情关系不愿或直接放弃维护自身权益,或者由于缺少商家的真实信息造成维权成本庞大而被迫中止。
(三)交易环境不安全,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微商和消费者之间往往是消费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付款,微商确认转账后再发货的模式进行交易。这一方式有时导致消费者未收货或收到假货和残次商品时难以维权。缺乏第三方进行介入的前提下,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三、立法措施
(一)加强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的严格性和规范性不可避免地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带来滞后性和不全面性,使消费者缺少维权的武器。我国的法律体系在针对电商经营方面存在缺失,立法部门应从制定单行法规和完善相关民商法法律两方面入手,结合消费者权益法,从电商的准入条件、电商的监管、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售后措施以及消费者维权途径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
(二)完善微商信息登记办法,加大惩罚力度。
工商部门应制定微商经营的网络登记措施,以审核真实信息并进行备案的形式允许微信用户从事微商活动。此外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现实情况,搭建监督微商的互联网平台,完善与消费者的互动模式,通过电子邮件和举报电话维护消费者权益。
相关行政部门通过发布公告、进行行政罚款等方式监督微商,情节恶劣的也可利用刑法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结语
微商的出现和壮大,本是市场多元化的正常商业模式。但由于自身的缺陷和部分商家追逐不当利益,致使损害部分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通过全面立法、严格执法、惩治违法等措施促使微商为经济发展增加正能量。
浅谈“天价××”事件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4级 赵鹏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喜欢携亲伴友外出旅行度假,既然是旅行,自然少不了和衣食住行打交道。外地游客初来乍到,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显然与经营者存在不对等的市场关系,在市场法治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隐性垄断的背景下,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便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的消费环境。
前段时间“青岛大虾”事件在网上疯传。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久“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又重磅来袭。
案件详情:有网帖曝称春节期间在哈尔滨“北岸野生渔村”消费了一万多元,引发舆论关注。哈尔滨市松北区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初步调查结果认为店家明码标价不违规。由于举报人联系不上,所以单方面取证的调查结果,可能还无法客观完整地恢复事件全过程。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这次“天价鱼”事件中,店家明码标价,双方争执焦点不在价格,而在消费的鳇鱼斤数。究竟是否存在“乱写斤两”,现有的证据暂时支持店家一方。
案件分析:当事人关注的是“斤两问题”,公众关心的则是价格问题。普通餐馆每斤售价100元左右的鳇鱼,到了这家野生渔村售价398元,虽然卖的是鱼身中段,但价格畸高常人不难评判。那么问题就来了,虽然这家饭店的鳇鱼明码标价,下单前也为消费者所知悉,但是那就意味着调查所言的“不违规”吗?
成熟的市场法则强调自愿平等、公开透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容易获得人们的理解,但我们不能忽略另一个关键词:公平。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都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仅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原则。价格畸高的背后,实则是对公平原则的破坏,而且很明显有着背靠旅游景区“此地独一家”的另一种垄断。
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欺诈,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多能通过市场自身进行调节,政府不宜干预,所以《价格法》对绝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定价。但是,在市场法治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隐性垄断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容忍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便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的消费环境。近年来,“天价××”事件成为节日后的新闻标配,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夺人眼球。从三亚到青岛再到哈尔滨,同类事件反复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背后有着同样且浅显的机理。只是每一次“就事论事”的处理,很少深入到机理层面去认真剖析,缺乏对整个事件背后的考虑,这种选择性的忽视往往带来的是对整个地区旅游业形象的毁坏,长此以往必将失去发展市场,到那时损失的又岂止是几亿元的广告宣传费?
当游客被“宰”成为一种季节性现象,而旅游景区的消费价格畸高被视为正常,这对市场法治而言才是不正常的。考量景区周边经营者的成本因素之外,畸高的价格是否合乎市场的公平法则?高出一般市场价多少才是合理的?诸如此类,不能在习惯性思维下被忽略,更不能以所谓的明码标价来搪塞。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正视问题吸取教训,尽早规范地区旅游业的市场价格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地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小编点评:看了这些,原来大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这么多理解和看法。作为消费群体之一,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还要靠大家的积极行动。今天优秀征文的推送就到这里,明天会继续为大家推送优秀作品,敬请期待!
河北师范大学法制工作办公室成立于2006年1月,主要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校内规章制度的依法制定、审核以及学生申诉等项依法治校工作。
漫步校园,品读国家法制事件,品味历史长河中的法律典故,普及法律知识,回味经典,解惑答疑。法律就在你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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