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发布 发表于 2016-11-23 19:34:36

《熊出没》动漫形象著作权案

原告: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盟世奇公司)
      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乐公司)
    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
   【案情】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简称华强公司)系美术 系列作品《光头强》及《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2年授权盟世奇公司在毛绒玩具商品上使用上述作品形象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熊出没》被评为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片中动漫形象“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盟世奇公司认为,高乐公司生产、华润公司销售的毛绒玩具与“光头强”形象一致,侵犯了其对“光头强”动漫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动漫作品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毛绒玩具在整体外观形象、人物面部表情、服饰等主要特征上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光头强”形象高度一致,有的产品更是明确标挂《熊出没》标牌及剧照。高乐公司与盟世奇公司同为广东省玩具生产企业,应当知晓涉案作品对玩具市场的影响力,其行为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高乐公司赔偿盟世奇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评析】动漫作品及其衍生的玩具产品是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付出了巨大的创造性劳动。本案的裁判表明,动漫作品及其衍生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经济价值,动漫衍生产品作为创新产业的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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