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及旅游形象标识(LOGO)征集 7.3
2017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也是呼和浩特市旅游的机遇之年、发展之年。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主办、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承办的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大会将于6月在呼和浩特召开。为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市旅游品牌知名度,树立统一、鲜明的品牌传播形象,推动呼和浩特旅游实现新发展、新突破,塑造呼和浩特旅游的新概念、新形象,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呼和浩特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和呼和浩特旅游形象标识(LOGO)。本次活动分为征集、评选和公布结果三个时间段,征集时间为2017年06月06日至2017年07月03日;评选时间为2017年07月04日至2017年08月03日;8月下旬公布评选结果。
对征集作品的具体要求是: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和旅游形象标识(LOGO)要融入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旅游特色等元素,突出呼和浩特城市魅力,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其中对旅游形象宣传口号投稿要求有两点:
1、语言凝练简洁,朗朗上口,易于传播,原则上由一句话构成。
2、能够突出呼和浩特市旅游特色,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吸引力、感召力和宣传效果,深刻诠释呼和浩特旅游品牌精髓。
旅游形象标识(LOGO)投稿有五点要求:
1、LOGO立意要体现草原元素、蒙古族特色以及首府特色。
2、内涵丰富,色彩明快,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艺术表现力,适合在各种载体上制作、推广、运用。
3、应征稿件图样,电子版以JPG格式提交,图案要求300dpi分辨率以上。
4、附上作品相关文字说明,字数不超过500字。
5、标识组合中要有单独使用的效果和与蒙中英文标准字组合的效果。
评选办法,评选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2017年7月初组织专家对应征作品进行初评;8月初把入围作品在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微信平台公示,由群众进行投票评选;2017年8月中下旬公布终评结果。
评选期间,主办方有权要求投稿人对作品进行修改、重新设计制作,以备进行终选。
本次征集活动的奖励办法如下:
旅游形象宣传口号设优胜奖一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设优秀奖十名,每个设计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
旅游形象标识(LOGO)设优胜奖一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设优秀奖十名,每个设计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
投稿方式:作品投稿可通过线上页面平台和指定邮箱进行提交。
线上页面:本次征集活动线上投稿平台是猪八戒网站,登录该网站点击 “呼和浩特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及旅游形象标识(LOGO)全国征集活动”页面进行投稿。
指定邮箱:本次征集活动其他投稿方式可上传作品至指定邮箱hhhtlybskhzj@126.com进行参与。(呼和浩特旅游标识口号征集拼音首字母@126.com)
联 系 人:康瀚文
联系电话:010-59943234
投稿注意事项:
1、应征作品提交时请注明“呼和浩特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呼和浩特旅游形象标识(LOGO)”字样。
2、应征作品须注明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子邮箱,评选结果将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作者,并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3、请设计者保留高精度的设计原图(如AI、CDR、PSD),以便入选后及时提供给主办方。
特别说明:
1、所有呼和浩特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和呼和浩特旅游形象标识(LOGO)应征作品必须属原创,设计方案享有完全的排他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社会公共利益。若有违反,应由作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主办方(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相关连带责任,投稿人在投稿前要明确责任和义务,无异议视同认可。
2、本次征集活动的获奖作品视为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创作作品,其著作权、商标注册权、所有权、完全使用权、版权、发表权、修改复制权以及商业开发权等归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所有,且不仅限于此。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使用作品,并可对该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3、作品一经采用(包括部分采用),并支付奖金后,不再支付给投稿人任何费用。
4、稿件作品相同或相似,以先投稿者为准。所有征集作品恕不退还。
5、本次征集不收取报名费,因投稿作品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投稿人自理。
6、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享有本次征集评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一旦参与即视为认同上述所有条款,评选结果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诉。
来源:呼和浩特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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