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文学奖评奖条例
茅盾文学奖是根据茅盾先生遗愿,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创作、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文学的繁荣而设立的,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茅盾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茅盾文学奖评奖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努力推出体现中国当代长篇小说创作思想高度和艺术水准的优秀作品。
二、评奖范围
茅盾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凡评奖年度内首次公开发表、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体现长篇小说体裁特征、字数13万以上的作品,均可参评。
鉴于评奖工作所受的语言限制和其它困难,用少数民族语言创作的长篇小说,应以其汉语译本参评。
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三、评奖标准
茅盾文学奖评奖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反映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应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提倡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作品。
四、评奖机构
茅盾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由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负责。
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成员应为关注和了解全国长篇小说创作情况的作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均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奖。
评奖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30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选,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核聘请。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五、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的征集与申报。
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大型文学杂志社和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重点文学网站等征集参评作品。
作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作品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作品篇目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评选和产生获奖作品。
评奖实行票决制,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
评奖委员会在对参评作品阅读、讨论的基础上,经三轮投票选出不超过20部提名作品;在提名作品中经两轮投票选出不超过5部获奖作品。
投票实行实名制。投票、计票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各轮获选作品篇目向社会公布。
评奖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奖工作,不参与投票。
3.获奖作品揭晓和颁奖。
评奖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核后,由中国作家协会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获奖作品评语,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六、评奖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以取消。
2.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如有作品参评,或系参评作品的编辑、参评作品所属的文库或丛书的主编、参评作者的亲属、参评作品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可选择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评选。
3.中国作家协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过程。
七、评奖经费
1. 茅盾文学奖创立经费由茅盾先生捐赠。
2.茅盾文学奖评奖和奖励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筹措。
3.欢迎企业、团体、个人对茅盾文学奖予以赞助。
八、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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