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限购令”借名买房又诉开发商“一房二卖”
2013年5月13日,陆先生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以3728.6万元的总价购买其位于当地一花园的4栋在售别墅,并依约支付100万元定金、100万元购房款。“昨天我要求签购房协议时,却被告知别墅已转卖他人。”同年5月28日下午,陆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报警求助,并于同年8月1日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陆先生认为,其“一房二卖”属于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房款以及支付打官司的律师费,共计310万元。
对此,该房地产公司答辩称,自己房源充足无需“一房二卖”,4栋别墅出卖对象就是陆先生,根据约定,陆先生要在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三成房款,逾期超过7天,自己有权扣下已付房款,另售别墅。“陆先生正是为了避免违约损失,编造了5月27日要求缔约的谎言。”该房地产公司还提供了卖房时在场的两名销售人员的证言予以佐证。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而根据陆先生提交的涉案4份商品房(购买)确认书,别墅购房买方是一名陈姓小姐,的确不是陆先生。由于案件涉及签订购房协议者的利益,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了陈小姐作为第三人。
接受询问时,陈小姐告诉法官,陆先生是经她介绍去购买4栋别墅的,当时因其是准业主可以优惠折扣购房,所以陆先生才当场授意她代签的。陈小姐自己并无意向购买涉案房屋。
一次购买4套房产已经超出了当时限制2套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购房。庭审中,哪一方违反了“限购令”成为争议焦点。陆先生提出,“自己签约时并不清楚当地限购政策”,而该房地产公司则称,陆先生经常购房,不可能不了解限购政策,但己方无从核查陆先生名下有无房产。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涉案4栋别墅属重大民事行为,陆先生在未谈好总成交款、购房条款等情况下即交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与一般常理和正常交易习惯不符。法院认定陈小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份确认书对陆先生有约束力。陆先生未告知自身房产状况,势必导致该房地产公司难以审核其购房资格,但该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收取陆先生4套房产的定金及后续房款,明显与当时“限购令”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陆先生退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00万元,驳回陆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定金等诉讼请求,驳回该房地产公司要求不予退还房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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