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 发表于 2015-3-3 09:46:04

联合开展“我的家庭档案”征集活动启示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家庭的历史,浓缩着整个社会的历史变迁,折射着时代的发展轨迹,是百姓家园、区域文化、民族历史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为记录普通家庭的发展历史,传承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落实市委“外修生态、内修人文”的发展理念,十堰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档案局决定联合开展“我的家庭档案”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我的家庭档案”是家庭及其成员过去和现在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文字、图像、音像、实物等各种载体的档案。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家庭历史类:家谱、族谱、家史、回忆录、家庭大事记、家庭成员自传及简历等;

2、工作成果类:家庭成员的学习笔记、工作日记、学术报告、论文、著作、书画作品、手稿等;

3、荣誉类:家庭成员获得的各项奖励证书、奖状、奖章、奖杯、锦旗、光荣册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的宣传报道材料等;

4、证件类:家庭成员的出生证、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会员证、任命书、专业职务等级证书等;

5、消费理财类:计划经济时期的各种票证、人财保险记录、购物发票、家庭收支记录等;

6、医疗健康类:病历、体检表、医疗证件、医疗费收据等;

7、家庭收藏类:家庭收藏的图书、期刊、报纸、照片、音像、生产生活用具、字画、纪念品等;

8、家庭影像类: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活动的照片、光碟、音像等。

二、征集办法

“我的家庭档案”征集由市档案馆具体负责,采取捐赠、征购、寄存等形式进行征集。

1、捐赠。档案所有者无偿将档案捐赠给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馆给予捐赠者表彰奖励,颁发捐赠证书。档案捐赠者对其捐赠档案享有永久优先利用权。是否对外开放利用由捐赠者确定,市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2、征购。档案所有者以货币的形式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出售档案,征购价格依据档案的价值和重要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旦征购完成,档案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3、寄存。档案所有者可以将档案寄存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仍归寄存者所有,其开放利用由寄存者确定,档案馆保证寄存档案的绝对安全。

三、活动时间及联系方式

1、本次“我的家庭档案”征集活动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2、在活动时间内,凡有意愿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家庭档案的,请与市档案馆联系,市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上门进行征集。联系人:胡晶唐开章;联系电话:0719-*******。

四、活动宣传推介

本次征集活动结束后,将组织举办“我的家庭档案”专题展览、与新闻媒体合作开辟“我的家庭档案”宣传专栏、编辑出版“我的家庭档案”书籍等系列宣传活动,以进一步彰显家庭档案在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传递正能量,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推介身边典型提供生动教材。

十堰市文明办十堰市总工会十堰市妇女联合会十堰市档案局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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