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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入圍的但未被採用的作品下次還可以投稿嗎 [打印本页]

作者: zhujiang0755    时间: 2015-7-23 15:09
标题: 入圍的但未被採用的作品下次還可以投稿嗎
征集有很多類似的主題,比如鳳凰。主辦方征集簡章會寫“未被採用的作品可自行處理”
如果我下次再梢改投稿算不算抄襲,違反道德底線。。

作者: cavalier100    时间: 2015-7-23 15:41
我觉得应该不算,是自己原创,未曾被录用发表!

当然可以继续投别的
作者: poi879    时间: 2015-7-23 16:02
你是被近来举报较多吓怕了,自己的原创一稿多投或改动一下,我认为完全可以再投稿。
作者: 森林精灵    时间: 2015-7-23 16:57
只要不是获奖作品当然可以再次利用,不要理睬那些恶意举报的人,那些人也是闲着蛋疼
作者: 小象爱磨牙    时间: 2015-7-23 19:19
入围和中选的,只要是拿了钱的,就不应该再用。其余的条件我想是可以运用的,我有几个就是没中没入围,运用到其他征集,拿第一的
作者: LSL    时间: 2015-7-23 19:23
有些征集公告中有“未公开发表过的作品”字样.........
作者: qzuser    时间: 2015-7-23 19:29
小象爱磨牙 发表于 2015-7-23 19:19
入围和中选的,只要是拿了钱的,就不应该再用。其余的条件我想是可以运用的,我有几个就是没中没入围,运用 ...

入围的一点小钱霸占著作权简直是扯淡,大量商标保有量的原因,现在创意越来越难做了,不要给本来就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内甲方为虎作伥!! ——————————  四川省旅游局这次征集的对应条款的良心设置给社会作出了良好的示范,为之点赞!!

四、作品设计费

中选作品设计费和版权购买费10万元,作者本人可志愿受聘为四川省旅游局终身营销顾问;中选作品为机构,可志愿成为四川省旅游局宣传营销战略合作伙伴,期限10年。

2-5名入围设计费,每名2万元,版权属于作者。

欢迎海内外读者、网友积极参与!赢取大奖!感谢海内外广大读者和网友们对此项活动的支持,和对四川旅游事业的发展的关注!一条条旅游主题口号、一个个旅游形象标识,将传递你们对四川旅游的独特理解,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也将借此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投稿人提交作品时需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请勿注明在设计文稿上);

投稿方式

单位:四川省旅游局

地址:中国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

邮箱:2408361474@qq.com


作者: 森林精灵    时间: 2015-7-23 19:30
LSL 发表于 2015-7-23 19:23
有些征集公告中有“未公开发表过的作品”字样.........

什么叫公开发表?最讨厌那些征集方把所有的征集到的作品都拿出来亮相或投票的,那样很无耻的其实
作者: qzuser    时间: 2015-7-23 19:36
森林精灵 发表于 2015-7-23 19:30
什么叫公开发表?最讨厌那些征集方把所有的征集到的作品都拿出来亮相或投票的,那样很无耻的其实

支持你!要求未公开发表作品的也很无聊,一般只要著作权没问题的话此条基本是放屁。各种山寨现象必须坚决反对,自身正当作品的正当权利与基本价值的尊重我们也需要坚决维护
作者: zhujiang0755    时间: 2015-7-23 23:23
是的就怕被举报,因发表过眼熟
作者: 森林精灵    时间: 2015-7-24 14:13
zhujiang0755 发表于 2015-7-23 23:23
是的就怕被举报,因发表过眼熟

个人认为适当的借鉴都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有时候学习或借鉴人家的设计手法也可以接受与承认的
商标法规定超过40%以上就是抄袭,当然即使没有这么魄散,也不能明目张胆的抄袭
不认同那些胡乱揭发的征友们,设计难免撞车,就看大家怎样界定了,恶意揭发不赞同
像刘J波那样身为大学老师还在原封不动的抄袭的的确是可耻、可恨、可恶的
作者: 森林精灵    时间: 2015-7-24 14:19
有些征友可能会说获奖的作品的确撞车或抄袭了,不揭发他很不公平,我认为有对有错
如果你参加了这个征集白白让抄袭的作品给占去了获奖名额,肯定不服气,这种情况下其实我是支持你检举的,只要拿的出相关证据
如果你没参加此次征集,就不要闲着蛋疼瞎BB,更多时候是眼红,说句不爱听的话你看出来抄袭了,别人肯定也看出来了,有时候弄张JPG将相近或不能构成抄袭的图案放在一起发给主办方的确是不可理喻
作者: 狂疯    时间: 2015-7-24 15:17
本帖最后由 狂疯 于 2015-7-24 15:18 编辑

所以大家在投稿时,应该形成文字叮嘱征集方尽量不要随意公开展示作品,应该是在确定奖项后,只公布中标奖作品东采用奖作品,其他只是公布名字就行了!
作者: qzuser    时间: 2015-7-24 17:55
森林精灵 发表于 2015-7-24 14:13
个人认为适当的借鉴都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有时候学习或借鉴人家的设计手法也可以接受与承认的
商标法规 ...

撞车与抄袭的共性:都属无效作品!撞车与抄袭的异处:非主动与主动,性质、程度均有所区别,简单的基本几何形之外,凡形色总体75%以上雷同,必然是抄袭,不要动不动就拿什么“撞车”来掩耳盗铃,山寨大国的声名大概就是此种自欺欺人、不能严格自律的心态炼成的,如此心态一直流布下去中国设计是不可能有大的进步的 —— 总之,撞车是无效作品,谁让你思路跑在别人后面?就算倒霉也得认,总结教训下次再来,当为进步之道
作者: qzuser    时间: 2015-7-24 17:56
森林精灵 发表于 2015-7-24 14:19
有些征友可能会说获奖的作品的确撞车或抄袭了,不揭发他很不公平,我认为有对有错
如果你参加了这个征集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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