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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京老字号标识征集评选结果出炉 [打印本页]

作者: 秦王剑    时间: 2014-7-30 10:07
标题: 南京老字号标识征集评选结果出炉
  根据南京市老字号协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南京老字号”标识的通知要求,经有关机构和专家的严格审核,确定标识征集评选结果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南京市老字号协会初步确定,采用一等奖作品为“南京老字号”标识,现通过南京日报、南京市商务局网站、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网站及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截至2014年8月16日。
  对初步确定采用一等奖作品为“南京老字号”标识有异议者,可于2014年8月16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的异议材料寄达南京市老字号协会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南京市老字号协会
  联系电话:025-86562875
  通信地址:南京市长江路网巾市9号5楼8506
  邮编:210018
  二等奖作品(2名)
  一等奖作品(1名)
  三等奖作品(3名)
  获奖作品如下:
  “南京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南京云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公司
  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
  南京韩复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清真马祥兴菜馆
  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清真绿柳居菜馆
  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永和园酒楼
  南京吴良材眼镜总店
  南京清真奇芳阁餐饮有限公司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
  南京小苏州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清真安乐园菜馆
  南京刘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清真桃源村食品厂有限公司
  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清真奇芳阁餐饮有限公司莲湖糕团店
  南京精益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线金箔总厂
  江苏华瑞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农兵
  南京秦淮饭店有限公司金陵春酒楼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马仕斌清真板鸭厂
  南京鸡鸭加工厂
  江苏老万宝银楼有限公司
  南京张小泉刀剪有限公司
  南京大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南京包顺兴面馆
  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酒家
  南京市太平商场
  南京天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锦江南京饭店有限公司
  南京福昌饭店
  南京淳青茶业有限公司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韩益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德意园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人民印刷厂
  南京金春锅贴店
  南京三六九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百货大厦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南京老字号标识征集评选结果出炉
  南京公布首批“南京老字号”认定名单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南京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南京老字号”认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南京市商务局和南京市老字号协会认定的“南京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南京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南京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南京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对“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著作权等属南京市老字号协会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南京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1种“南京老字号”2色标识。“南京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南京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南京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统一制作“南京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应向南京市老字号协会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监督使用。
  第八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南京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取消“南京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南京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南京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南京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报所在的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老字号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推动国家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促进企业品牌经营,引导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南京市《市政府关于保护和促进南京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3】252号)的文件,和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商商贸[2013]61号)的文件精神,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组织和有关企业的密切配合下,第一批“南京老字号”认定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经有关机构和专家的严格审核,认定44家为第一批“南京老字号”企业,现通过南京日报、南京市商务局网站、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网站及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截至2014年8月16日。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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