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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00元 关于征集海南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 标志(LOGO)的公告 3,31 [打印本页]

作者: 方舟    时间: 2019-2-2 07:57
标题: 20000元 关于征集海南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 标志(LOGO)的公告 3,31
为充分展现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推动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向大众化、人文化、实体化转变,向深层次、全领域、多维度拓展,动员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升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确保海南州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海南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标志(LOGO)。公告如下:

一、  作品创作原则

(一)应征作品的风格、形式不限,但必须是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   

(二)应征作品应紧扣民族团结进步主题,体现海南州多民族、多文化特点。

(三)应征作品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象征意义及高水平的艺术表现力、感染力。

(四)标志(LOGO)的创作设计内涵要求健康、向上,能传递出新颖的艺术形式和团结祥和的气氛。

二、  作品设计要求

(一)主题鲜明,寓意贴切,创意独特,图案清晰流畅,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和视觉冲击力,有一定构成规则,设计与语言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和多民族元素。

(二)作品能在各种载体和环境中使用,能以不同比例尺寸能够清晰显示,适合平面宣传、视觉传播等各种用途。

(三)作品用彩色图形设计,需提供彩色图稿,最多不超过四色。

(四)设计作品规格为8开或16开纸绘制。另附电子文件,为JPEG文件,清晰度大于300dpi。

三、作品提交方式

(一)应征人简介(姓名或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团体名义提交作品的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获奖情况)和作品创作理念的描述各一份。

(二)所有应征作品一式两份。

(三)作品一经采用,其著作权和使用权归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海南州创建办有权决定作品的修改方式和使用方式。

(四)作者寄送的应征作品及有关资料均不退还,请自留底稿。

四、作品创作申明

(一)作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作品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三)作品或创作素材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

五、评选方式

此次征集的标志(LOGO),评选采取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海南州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评选。评选过程中共和县公证处对评选进行全程公证。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六、奖励办法

本次征集评选活动设金奖一名,奖金20000元;入围奖若干名,奖金2000元。所有奖金均为税前,获奖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纳税。

七、截止日期

应征作品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送达或邮寄至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邮戳为准),评选结果将于2019年4月中下旬公布。

邮政编码:813099

邮寄地址:海南州四大班子综合办公楼

收件单位: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子邮箱:Hnzcjb2013@126.com

联系电话:0974-8522013

本次征集活动由海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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