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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曙光医院征集活动奖金如何征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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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莞尔特
时间:
2024-1-22 12:21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曙光医院征集活动奖金如何征税的回复
本帖最后由 学习再学习 于 2024-1-22 12:28 编辑
尊敬的纳税人: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同时收到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的办理函。您提出,某医院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建议并进行评选,对优秀稿件颁发奖金。对个人通过投稿评选取得的得奖所得,您认为属于个人劳务所得,应按“劳务报酬”税目征税,不应按“偶然所得”征税。对此,我局非常重视,指派专人进行了解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于个人参加建议征集活动的投稿行为,不属于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不宜归入“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个人取得的是评选得奖所得,非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也不宜归入“稿酬所得”征税。据此,罗湖区地税局根据个人得奖所得的事实,将其归入“偶然所得”征税。在您提出此问题后,我局税政部门专门就此事项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对于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建议(或广告用语)征集活动,通过投稿评选取得的得奖所得,不宜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项目征税,也不宜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可认定是个人提供建议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通知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并要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妥善办理有关事宜。由于税款已入国库,您所交的100元税款可循正常途径在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仍然适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特点,因此客观上容易造成个人取得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问题,也难以确定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无法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计费用。您所提出的问题,作为个案也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税项目的政策。今后,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指示,按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要求,大力推进税制与征管改革,促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尽早实施。个人所得税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足,希望您继续予以支持!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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