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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奖励未明 征集“深圳标准”标识图案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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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21:3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立深圳标准的认证和标识制度是打造深圳标准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以标准提质量,以质量铸品牌,以品牌树信誉,以信誉拓市场的重要途径。为此,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深圳标准”标识,通过对深圳标准认证的产品和服务加以标识,提高其可识别度,便于社会监督,提升深圳标准整体品牌形象。

  一、相关背景

  近年来,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努力打造深圳质量,对于促进新形势下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市委市政府又提出打造深圳标准,铸造深圳品牌,树立深圳信誉,提升深圳质量。今年初,市政府以1号文发布《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及行动计划,提出走一条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新路。要以标准先行推动质量型发展,需要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构建先进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国际空白,使深圳标准成为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代名词。为方便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是否采用了深圳标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制定一系列制度,包括深圳标准的自我声明和公开制度,深圳标准的先进性评价制度,深圳标准的认证制度,深圳标准的标识制度等。通过这套制度的建立,推动深圳标准的社会协同共治,利用第三方评价和认证的方式验证深圳标准的先进性、真实性、有效性,加强政府和消费者的监督。为此,特公开征集“深圳标准”标识,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使其成为消费者可识别的优质产品或服务的标志。

  二、征集对象

  面向全国征集,具有专业设计水准的个人和机构均可参加。

  三、征集时间

  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四、征集内容

  “深圳标准”标识(含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

  五、设计理念

  (一)作品应彰显“深圳标准”国际化、先进性、高信誉的理念,体现“深圳标准”作为先进标准、高端产品、卓越管理和优质服务的品牌象征。

  (二)
作品应围绕“深圳标准”高标准、高品质的特质,突显深圳造(创造、制造)和地域特色。

  (三)
作品应体现创意大气、简约等设计理念,标志醒目,富有时代感、国际性。

  六、设计要求

  (一)
“深圳标准”标识适用于产品、服务、包装及宣传资料,用于产品上的常规使用大小为15mm*15mm,在不同场合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二)
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参加其它评选活动,不属于公开作品,不易和其它图案相混淆。

  (三)
标识设计图案以计算机制图形式提交(保存为JPG格式300dpi),同时需提交可供编辑的矢量格式(如CDR或者VI格式)的电子文档;

  (四)
提供设计释义,包括:作品名称,创作理念,创作者个人信息(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文字表达简明扼要,控制在600字以内。

  (五)
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Zstandard@szaic.gov.cn,邮件标题以“深圳标准标识+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命名,文字稿件以附件的形式发送,并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及详细个人资料,同时将设计的纸质文本和有关资料(用A4规格纸张打印)邮寄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处,标明“征集深圳标准标识”。

  联系人:周云鹏,苏李亮

  联系电话:0755-83070179,8307045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02室

  邮编:518040

  七、其它要求

  (一)
参选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权或其它权利,由此引发法律纠纷的,取消参选资格,并由投稿者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二)
参选作品一经录用,其所有权、修改权和使用权均归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三)
经录用的作品如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权或其它权利的,取消录用资格,投稿者退回设计报酬,并由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投稿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
所有征集方案均不退还,请投稿者自行留底;

  八、评审办法

  (一)
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参选作品进行评选,评选出入围作品5件,通过平面和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后再组织专家从中确定录用作品1件;

  (二)
设计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提交的设计方案不符合设计主题、创作要求和格式;逾期送达;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作品中有可辨认设计人(单位)的文字或符号;明显抄袭的设计方案。

  九、奖励办法

  本次征集活动将对入围但未被录用及入围且被录用的标识设计者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本次标识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公告。

  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http://www.szscjg.gov.cn/xxgk/qt ... 0150505_28695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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