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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南昌的犬只禁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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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22:2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码头发布 于 2017-2-8 13:22 编辑


南昌市“犬只禁入”标识

  南昌新闻网讯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大养犬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南昌市公安局联合市文明办、市农业局、南昌市益善爱护动物协会于2016年9月23日下午,在红谷滩会展中心世纪广场举办南昌市依法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暨犬只禁入标识征集活动颁奖仪式。活动现场,为南昌市犬只禁入标识征集活动获奖者颁奖。

通过对养犬管理法规条文的宣传咨询,科学文明养犬知识的普及巡展,发放《南昌市依法文明养犬倡议书》等宣传资料。

  市民提问1:哪些场所和区域不准养犬?

  答:按照《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按照《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市民提问2:犬只伤人和肇事人(养犬人)的责任?

  答:犬只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违反《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如下处罚: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市民提问3:领取的《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多少,期满如何延期?

  答: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起《养犬登记证》延期,可携带《养犬登记证》、当年狂犬病免疫证、管理服务费和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服务窗口网点办理延期手续。

  记者获悉,根据《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南昌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

  重点管理区包括:

  赣江北大道、双港南路、港口大道、空港大道、昌北大道、英雄五路、英雄大道、昌西大道、南昌西外环铁路沿线、兴湾大道、320国道、龙兴大街、 学府南大道、抚州大街、九龙大道、生米大道、城运大道、赣江南大道、赣江中大道围合的区域;富大有路、昌东大道、艾溪湖北路、瑶湖西三路、瑶湖西大道、艾 溪湖南路、尤氨路、货场路、南钢大道、顺外路、高新南大道、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围合的区域;一般管理区(其中包括高新管委会辖区的高新五路、火炬三路、京东大道、火炬大街合围的艾溪村村民居住区)

  据悉,本次活动最终获得最佳设计奖一名:万杰;优秀作品奖两名:张晓明、马丽亚;入围奖七名:张煜宸、孙华泽、曾理、龚文婷、蔡丹、张伟、潘浩洁。(张同 记者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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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9-24 00:04:23 | 只看该作者
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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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19:57: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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