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商业贷款利率:3月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2015年3月1日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2015年3月1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5年3月1日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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