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本土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
LOGO图样代表了公司独特的内涵与文化,其设计包含了许多独创性的表达,因此LOGO的设计完成也表示着相应著作权的产生。以下以一则案例,浅析关于此种著作权的归属与权利保护问题。
案情介绍:
原告芜湖市墨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世傲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结识于“芜湖市设计师联盟QQ群”,并应被告芜湖世傲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邀请设计被告繁昌县驾驶员协会LOGO。在原告向被告芜湖世傲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告繁昌县驾驶员协会LOGO创意设计徽标小样后,双方因设计价款未达成协议,终止合作关系。
随后,原告发现被告芜湖世傲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繁昌县驾驶员协会成立大会上,擅自将原告设计的被告繁昌县驾驶员协会LOGO徽标小样略作改动后使用,且在电视、网络和平面媒体上宣传推广。原告向被告芜湖世傲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公文、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被告不予理睬,继续使用。
故原告向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设计创意费用80000元,团队人员开支费用6500元,往来车旅费用1000元,额外劳动费用5000元,合计92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芜湖市墨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且依法对该引证LOGO享有著作权。经对比,争议LOGO仅在中文与英文名称上与引证LOGO有所区别,但该区别不影响争议LOGO与引证LOGO的整体相似性,且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争议LOGO系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芜湖市墨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引证LOGO享有的著作权。
律师点评
1.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其中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著作权的保护
该案中的LOGO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篡改并使用该LOGO,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中被告对LOGO的修改,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被告将略作修改的LOGO在某大会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开使用,并且在电视、网络和平面媒体上宣传推广,这一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以及署名权。
本案对于广大设计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人敲响了警钟。本案的判决,充分保护了美术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不受侵犯,为创造一个良好的设计生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