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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联对联]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广东音乐馆征联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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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5:2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音乐艺术是我国岭南地区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艺术形式之一,被誉为广东文化名片。番禺区沙湾镇是广东音乐的重要发源地,自明清以来已有四百多年历史,产生过何博众、何柳堂、何与年、何少霞等广东音乐名家和《赛龙夺锦》、《雨打芭蕉》等名曲,广东音乐、粤曲私伙局在当地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2000年沙湾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中国广东音乐之乡,2014年广州市委宣传部、番禺区委、区政府决定在沙湾古镇安宁西街打造沙湾广东音乐馆,目前项目正在稳步推进中。
为配合场馆建设,通过传统楹联艺术弘扬广东音乐文化,扩大影响,增强沙湾广东音乐馆的文化品位与内涵,特举办楹联征集活动。
一、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广东楹联学会
主办单位: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宣传部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委、镇政府
承办单位:广州市番禺区文联
协办单位:番禺区民间文艺家协会
二、评委会
由主办单位邀请广东楹联学会及省内名家组成评委会,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评选出获奖作品。凡与评审有关人员不得参赛。
三、参赛及作品要求
1、作品以沙湾广东音乐之美、人文历史为载体,体现沙湾镇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的广东音乐、地域民风民俗。体现沙湾的广东音乐文化、私伙局文化、岭南文化,凸显沙湾广东音乐馆作为番禺乃至广府地区的文化地标。为沙湾广东音乐馆创作楹联。
2、参赛作品要符合《联律通则》,作品使用新旧声皆可,但同一联中新旧声不得混用。作品单比规定为15字以内(不含标点符号)。
3、作品应是本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剽窃,否则,责任自负。若发现抄袭、剽窃作品,则取消参评与获奖资格。
4、每人投稿作品数量不超过三副。只准一次投稿,不得化名重复投稿。不收参赛费,不退稿。
5、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每人限获一项奖,不重复获奖;优秀奖可重复获奖。
6、参赛作品在评审结果公告之前,不得在网上和刊物上登载,如有发现,则拒绝收录和评奖,以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7、征联单位对获奖作品拥有使用权、出版权与最终解释权,不另付稿费。如果评委会认为所有参赛作品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则一等奖可以空缺。主办单位对本次征联拥有最终解释权。凡参赛者均视为知晓同意并遵守以上要求规定事项。
8、创作的相关素材资料可登陆星海故乡网了解。
四、奖项及奖金设置(奖金为税前金额)
一等奖一名:奖金人民币5000元及证书;
二等奖五名:各奖奖金人民币1000元及证书;
三等奖十名:各奖奖金人民500元及证书;
优秀奖五十名:各奖精美纪念品一份及证书。
评选结果将在:
广东楹联学会网(http://www.gdylxh.com/)、新浪网、腾讯网、大粤网、大洋网、星海故乡网、《番禺日报》、番禺电视台等各有关媒体上公布。
五、作品用途:
主办单位将精选获奖作品镌刻牌匾悬挂在沙湾广东音乐馆内,具体镌刻或设置的作品、时间、地点将由主办单位决定。
六、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七、投稿方式:
本次征联将采用电子邮箱和邮寄两种方式投稿,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投稿。电子邮箱投稿和邮寄投稿均要注明作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注明区号)和手机号码。
1、电子邮箱投稿:gdyygzj@163.com ,邮件标题请注明“沙湾广东音乐馆征联”,内容请以WORD文档附件形式投稿。
2、邮寄投稿:参赛作品可用A4纸打印或用稿纸书写,要求字体工整。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主楼东624室,在信封左下角写明“沙湾广东音乐馆征联”。主办单位收取邮寄稿件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5日止。
邮编:511400  联系电话:020-84636234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宣传部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政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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