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名构成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构成,专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或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为地名。例如“良渚街”,“良渚”是专名,“街”是通名。
(二)地名命名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3、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4、不宜以人名命名本市地名,不应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5、地名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避免使用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阿拉伯数字、纯数字、基数词、序数词和标点符号等不规范字符。
6、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7、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8、同类地名,在市区、县(市)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通名不宜重叠使用,应避免使用在当地方言中同音谐音品味低俗的词语,以及读音拗口的词语。
9、使用少数民族(不包含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10、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应征得相应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11、冠以国家、世界、国际、中国、浙江、杭州、西湖等词语,应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征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道路通名规则
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且长度在10千米以上的主干道宜用大道、大街为通名。600米以上道路命名,东西向为“街”、南北向为“路”;600米以下道路命名,东西向为“弄”,南北向为“巷”。
(四)道路专名规则
相近或相似的地名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某某东路、某某西路是连通的一条路,不是平行的两条路;不得使用企事业单位名称以及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产品商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