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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关于征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志(LOGO)的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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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06:5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征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标志(LOGO)的启事

  2009年以来,连续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充分发挥示范社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评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7000家。为统一标识,树立和展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形象,扩大带动影响力,受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委托,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LOGO设计方案。

  一、标志(LOGO)名称

  中文名称: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英文名称:National Demonstration Farmers Cooperative

  二、作品要求

  1.体现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内涵、作用等方面内容的原创作品,或用最精炼的视觉元素符号表达作者对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理解。

  2.要注重识别性、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简洁大方、形神兼备、富有内涵、紧扣主题,内容健康,有独特的创意,易懂、易记、易识别。

  3.要考虑应用于多种视觉传播方式,适用于电视屏幕、广告宣传、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印刷品、徽章及衍生品等,以及放大或缩小时的视觉效果、印刷工艺等。

  三、征集时间

  2016年10月—11月。

  四、交稿要求

  1.每份稿件须在作品背后写明作者真实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设计稿应配有设计文字说明。入围后,作者必须提供该作品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也要注明以上说明。

  2.投稿作品必须为原创,如发现抄袭、弄虚作假和剽窃行为,将取消应征资格。所有应征作品如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等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法律责任和不良影响,均由应征者自行承担。

  3.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享有入围作品的独占使用权,获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使用或转让第三方。

  4.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享有永久免费使用和处置所有入围作品的权力,包括授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免费使用入围作品,重复使用这些作品进行出版、展览和宣传等。应征作品不退稿,作者须自留备份。

  5.凡选送作品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者,均视为已同意本方案所有规定,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作品不能参加评选。

  6.投稿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应征者向主办单位报送作品时,信封请注明“征集作品”字样。

  投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霍营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

  邮政编码:102208电子邮箱:sfslogo@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邵科010-81702427

  李世武010-81701307

  五、评选方式及奖项设置

  1.本次征集活动在中国农民合作社网、中国农民合作社微社区设立大众投票专栏,由主办单位成立评选委员会,共同对入围作品进行评选。最终结合大众投票与专家评选委员会意见,选出最佳设计方案。

  2.主办单位有权要求所有入围作品应征者对作品进行修改或将其交由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修改、重新设计及制作等,以备最终采用。

  3.本次征集活动共设置优秀设计奖3名,最佳设计奖1名。优秀设计奖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0元奖金;最佳设计奖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00元奖金。

  4.应征单位或个人在应征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自理。

  附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情况简介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情况简介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中央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达171.3万家。这些合作社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

  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按照中央1号文件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的要求,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示范社创建活动,目前县级以上示范社已达13.5万家。2013年,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九部门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从登记设立、制度完善、民主管理、运行规范、产品安全等方面明确了国家示范社的具体标准。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改委等九部门评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目前,国家级示范社已达7000家。这些示范社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制度健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农增收效果明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排头兵”,示范带动着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和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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