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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标识征集活动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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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2 11:3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学习再学习 于 2023-3-22 11:41 编辑

为更好地塑造东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形象,传递服务理念和文化精神,增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人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提升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影响力和知晓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标识,并借助标识宣传形式,体现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展现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实现政府主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征集方简介

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搭建;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维权援助、纠纷处理等公益性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合作及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工作。



征集详情
征集内容
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标识。
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
征集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个人或组织均可参加。



征集要求
1
内容需紧扣主题
应征作品要弘扬时代精神,既能突显东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特点,准确反映职能职责、服务理念,又能突出东莞市的文化底蕴和内涵,历史文化积淀,以及紧扣知识产权创新精神及核心理念,与“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文及“Donggu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DIPPC)英语组合使用。

2
具有创新性
要求主题鲜明、创意独特、寓意深刻、内涵丰富,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便于识别、记忆和宣传推广。

3
保证设计作品的原创性
应征者须保证设计作品的原创性,符合商标注册及所有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并确保任何第三方不会因知识产权等权利向征集人主张权利;

4
保证图稿质感
整体设计应具有良好的普适性和延展性,有利于多种材质、工艺的制作,有利于通过不同的媒介传播。

参与方式
(一)应征者需为每个标识设计稿设立独立文件夹,内含对应设计稿的效果图、平面图(分辨率600*600像素以上的JPG格式彩色图片,同时附上AI或PSD格式的设计稿文件)、《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标识设计信息登记表》(附件1)《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标识应征承诺书》(附件2)(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提供手写签名件;以机构名义参加的提供单位盖章件)、身份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以机构名义参加的提供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应征者需以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形式提交稿件。来信需标注“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标识+应征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投稿时间以当地邮戳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如出现相同作品,以最先投稿的时间为准。

(三)相关资料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dgamrbhzx505@dg.gov.cn,或邮寄至: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112号501室)。联系人:张云燕、谢志庆,联系电话:26986505。



奖励设置

本次征集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奖,评选出1个最佳作品作为东莞市知识护中心的标识,设计者将获得报酬3000元(含税)。得奖者须凭发票领取报酬(若无满意作品最佳作项将予以取消)。



相关提示
(一)标识设计作品画面上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及相关信息,否则作品无效;
(二)参选作品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不属于公开作品;
(三)参选作品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作品的素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权利或其他权利。所有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活动组织方不承担法律和相关连带责任,并以此征集启事视同完成告知义务;
(四)应征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者自理;
(五)征集结果公布后,未正式采用的作品可自行处理,但不得侵犯征集活动组织方权益;
(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活动主办方拥有入选作品的所有权、完全使用权、注册权和版权,设计者不得再在其它地方使用。对于入选的作品,活动主办方有权对其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有权决定其使用的时间、场合和方式等,作者不得干预阻挠,作者不得主张因该作品的使用而产生其他费用或利益;
(七)设计作品被最终采用的,作者须无条件向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所有与该设计相关的资料,除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所有之外,其他所有知识产权均归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有,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八)参加征集活动的设计作品无论入选与否,投稿不予退还;
(九)应征者的应征行为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本征集的各项要求;
(十)本次作品征集解释权归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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