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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江苏:“江苏社会工作”标识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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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6 20:3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学习再学习 于 2022-4-27 10:46 编辑

为营造社会工作良好环境,推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联合省社会工作协会、苏州市通鼎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社会工作标识。经专家评审、网络投票、终选等环节,确定了“江苏社会工作”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现就正式启用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江苏社会工作标识是我省社会工作形象的集中体现,具有标示、识别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场所的重要作用。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标识,将有利于增强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接纳度,扩大社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有利于增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使命感与责任感,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二、标识与释义
“江苏社会工作”标识如下图所示:
标识是以江苏拼音首写“JS”为主创元素,组合演变成动感的“社”字,近看又像两个携手同行的人形,充分体现江苏灵动的地域特色和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专业形象特征。标识色彩搭配由红渐变到黄、由蓝渐变到青。红黄渐变饱含亲和力,寓意我省社会工作坚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之路;蓝青色渐变充满活力,展现广大社工活力、包容、正直的形象。标识中“江苏社会工作”由现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著名书法家孙晓云女士题写,彰显现代民生服务的“温情、专业、规范”。

三、标识的所有权与使用
“江苏社会工作”标识所有权属于江苏省民政厅,可用于识别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场所以及社会工作服务和活动。各地相关部门和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可在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活动中使用标识。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主动在显著位置悬挂使用标识。社会工作者可通过胸牌、徽章等佩戴使用标识。社会工作相关会议、办公用品、宣传材料、证书证件、媒体资料和出版物中可以使用标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动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标识启用工作,采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标识在社会工作领域的普遍使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深入阐释标识的内涵与艺术特色,激发社会工作领域对标识的理解与认同。率先在各级政府支持或组织实施的社会工作站点、服务中心和项目中启用,在各级政府组织的社会工作会议、培训和活动中运用。引导各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教师与在校学生等自愿自主使用标识,逐步扩大使用范围。
(二)严格规范使用。江苏省民政厅对标识的样式和应用规范进行了统一规定,凡使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标识图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单独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维护标识专用权和统一形象,积极引导各使用主体和社会各界遵守相关规范,禁止有损标识形象的行为。不得将标识应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社会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江苏省民政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该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坚持便民可及。各地要坚持标识使用的公益性原则,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两微”等主动公开标识应用下载渠道,对任何合法合规使用行为不增设“门槛”。
各地在标识启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省民政厅。联系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汪菊芬,联系电话:025-8359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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