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Eiko *该文系李喻瑜主笔,由小王子Mayday、蔡赟、牙牙翻译资料提供参考。全家慧对本文亦有很大贡献。 如何预防纠纷 第一,把作品做出来,就是半成品也行。很多人会说你这不废话么,但其实著作权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就是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今天你有一个好创意,你告诉了小王,没两天小王把作品做出来了,你急眼了,这不剽窃我的创意么!?对不起,小王是著作权人,你啥都不是。因为是小王把创意通过一种明确的方式表达了出来。 第二,有意识的留存与著作权相关的证据。在作品上留下你的个人痕迹,行使你的署名权,留下你的手稿和电子记录证明你是独立创作者等等。 第三,如无特殊原因,尽量曝光你的作品。一方面,如果你不愿让大家看到的作品被别人窃取并发表,如果你能证明那确实是你的作品,这是侵犯你的发表权的行为。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发表本身就是一种有力的证明,如果你并未发表,又无法证明以其他方式证明那是你的作品,就只能坐吃哑巴亏。 第四,选择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并与之长期合作。许多作品的外流都是遇上了猪一样的队友的关系,管理严格的合作公司和条文明晰的合同会给你很多帮助。 第五,个人的力量总是渺小的,所以也建议设计师们去找组织。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种组织经国家认可并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可以进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既方便作品传播,也使得作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更充裕的时间进行创作,的确是很好的选择。 图 | Eiko 一旦涉及诉讼,赔偿如何来定? 其实著作权侵权的官司对作者本人是相对轻松的,如果对方使用的是你的作品的复制品,需要由他来证明他确实得到了你的授权。证明不了,就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反之,如果你明知道盗版商侵权还听之任之,两年之后,法律就认为你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权利它也没有必要保护你了,这时你再去打官司,这官司你就永远赢不了。 如果被侵权,你要一定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你自己都不重视自己的权利,那法律也懒得保护你的权利了。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中,要留存与受到的损失相关的证据。侵犯著作权的损失赔偿有一下三种计算方式: 一、按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二、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就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大家可以想一下盗版与正版之间的价差,就会知道这部分的证据有多重要了。 如果真的走到了官司不打不可的地步,希望大家能请靠谱的律师,并且信任律师,信任法院的判决。因为这是最后,也是最正义的解决方式。 图 | Eiko 正确的维权案例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说插画设计师的情况。正如我们刚刚所言,损失的赔偿是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的,这里说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二: 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的减少量乘以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 二、若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就用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 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就按违法所得赔偿。若还是不能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这里深挖一层说明计算方法的缘由,相信有读者已经发现了,插画作品其本身具有的和文字作品或其他内容相配合的特性,使得它很难计算清楚发行减少量和发行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也很难分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就和复制插画作品有因果关系。据此,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的认定也就变得尤其困难。 那么插画师该怎么争取自己的利益呢? 这里我们举2012年湖南卫视未经插画师王云飞允许盗用其插画作为舞台背景的事件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 插画师王云飞发微博称湖南卫视侵权 王云飞微博上对自己作品和湖南卫视视频画面的比较 天娱传媒视觉总监彭宥纶微博上发布的道歉声明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是插画师目睹了自己的作品被盗用。这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前提,现实生活中,网络的传播能力超过我们能掌控的范围,我们很难发现自己已经被侵权,所以法律规定我们能保护自己的时间从知道自己被侵权的那一刻开始算。 然后他有理有据的证明了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的行为确系侵权,并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后他在制作团队表示要协商著作权问题是选择了积极沟通而非把事情扩大,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要补充的是,如果不是在电视上而是在某网站上看到,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你应该发通知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如果他不配合或配合的不及时,对于扩大的损失可以要求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诚然,插画作品保护的现状是许多人都在未经许可偷偷使用,如果“不幸”被发现,再通过道歉、随后商讨费用来化解危机。但这总好过“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和插画设计师类似,网页、UI/UX等设计作品也和文字、交互等其他因素相关,所以方式也应可参考此插画师的案例。 图 | Eiko 小结 而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是对抄袭采取了一种宽松放任的态度,而是告诉各位“普通的借鉴、获取灵感都不算是抄袭,尤其融入了设计师新的创意的情况,会被认为是再创作。”或者又如毕加索所说“坏的艺术家抄袭(copy),好的艺术家剽窃(steal)”。设计原本就不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一个从有到优的过程。 同时也希望向各位设计师传达这样一种理念:法律是为了保护大家的智慧结晶而存在的。法律自产生之初,就无意使大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只要大家留存自己的手稿或者电子记录等证据,说明自己是独立创作,或者自己的作品是独特的、创新的,法律就会给予保护,绝对不会让设计师们莫名其妙的“被抄袭”。所以也请大家放心大胆的去学习优秀的设计、获取灵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