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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征集连云港普法“猴娃” 形象标识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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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1:1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码头发布 于 2015-11-17 11:21 编辑

各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法治内涵,打造独具连云港特色的普法品牌,进一步推动我市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连云港“猴娃”形象标识,请各单位积极参与。

一、征集内容

连云港普法“猴娃”形象标识。

二、征集时间

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24日

三、设计要求

1.以猴子造型为基础 充分体现我市西游记文化特点,突出法治内涵,具有一定的观赏性。

2.主题鲜明,构思新颖,造型简洁,形象可爱,寓意贴切,具有时代感和艺术美感,适合立体及平面应用,可广泛运用于动漫、各类媒体、宣传印刷品等制作。

3.形象具有独创性,不能与其他相关形象近似或雷同。

四、投稿要求

参选作品以高分辨率彩色电子图片或纸质图片形式报送,填写《连云港普法“猴娃”形象标识征集活动登记表》(见附件),并附寓意文字说明及参选人本人亲笔签名。区教育局、文体局至少报送2件作品参评,其他单位报送数量不限。

区法宣办电子邮箱:867658102@qq.com;联系地址: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311室;联系电话:83083151;联系人:王丹丹。

五、评选及奖励办法

本次活动市将评选出1件作品为连云港普法“猴娃”形象标识,并选出若干入围作品,对最终录用作品及入围作品的投稿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郑重声明

1.参选作品视为委托创作作品,一经录用,荣誉证书、奖金即为报酬,该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连云港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所有,参选者具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一经投出,即视为接受本规定。

2.参选人应当声明并保证:参选作品的内容均属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未曾以任何方式公开展示,也不属于公开作品,参选作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不存在权利瑕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参加评选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侵权作品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评选资格,如出现任何纠纷,由参选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并赔偿组织方相关损失。

3.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的,参选人应当进行修改。

4.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海州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注:在全市范围

http://hzpfzx.gov.cn/news_Detail.aspx?n_id=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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