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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天长广播电视台电视台标征集活动初选结果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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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1:3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码头发布 于 2015-11-17 11:42 编辑

天长广播电视台电视台标征集活动初选工作于20151113日下午在天长广电台如期举行,按照征集活动方案,经各位专家评委的投票评定,并经现场公证,共评选出10幅入围作品,分别是:

第54号作品,作者:张文涛

第64号作品,作者:朱江

第121号作品,作者:刘中涛

第127号作品,作者:秦晓寒

第144号作品,作者:张瑞

第234号作品,作者:夏兵

第242号作品,作者:合肥艺唐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第312号作品,作者:鲜春华

第316号作品,作者:周浩

第318号作品,作者:张修来

   关于《天长市广播电视台台标》参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声明
    天长市广播电视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参赛者依法对其著作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民事权利。非经参赛者许可不得使用或转让。
    在大赛活动过程中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用于参赛的;
3﹑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参赛的;
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5﹑歪曲、篡改或剽窃他人作品的;
6﹑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出现对参赛作品的侵权行为,一经查实,著作权人和大赛组委 会有权依法对侵权人进行仲裁﹑起诉等法律措施,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的解释权属于大赛主办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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