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内涵,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品牌效应和社会认知,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全民创建的浓厚氛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标识(Logo)。现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标识(Logo) 二、征集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 三、征集范围 面向全社会各界人士 四、创作原则 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紧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主题;遵循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根本宗旨,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突出来宾市民族和地域特色,体现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生动局面;突出民族团结元素,展现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良好风貌。 五、创作要求 (一)作品应主题鲜明,寓意贴切,设计创意独特,内容健康向上,形式端正庄重,图案清晰流畅,色彩搭配适宜,结构简洁明了,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和视觉冲击力,具备鲜明的象征意义。 (二)作品应为图案或文字的结合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融合民族团结进步要素和来宾市文化精神特质,符合大众审美和认知要求,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利于明确标示,便于识别记忆,宜于宣传推广。 (三)作品应适用于多种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观、路牌标志、宣传资料、数字媒体等平面、立体、电子媒介的传播使用和再创作要求,满足各种材质制作需求,适合社会工作者佩戴,适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场所长期悬挂,适合在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服务和活动中印制使用。 六、创作申明 作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作品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作品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属于公开作品;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侵权作品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资格,所有法律责任由应征者本人承担;应征者有义务根据征集方提出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应征稿件;作品一经采用,其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有权决定作品的修改和使用方式,应征者不得再将其作为其他用途。 七、评选奖励 本次征集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作品进行评选,确定最终入选作品并公示。 (一)奖励方式:一等奖1名,设计费2000元;二等奖2名,设计费1000元;三等奖2名,设计费500元。 (二)公示时间及方式:征集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来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八、投稿事项 (一)提交应征作品的电子版本,作品格式为JPG和PSD,分辨率不低于300DPI,文件不小于5MB。每位应征者提交的应征作品不超过2件,应征作品及有关资料概不退还,自留底稿。 (二)提交“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标识(Logo)征集信息表”,填写应征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上设计Logo及300字以内的应征作品创意构思文字说明。 (三)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作品及征集信息表发送至电子邮箱:Lbmw8712@126.com,标题注明“应征者姓名—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标识(Logo)征集作品”,作品寄送时间以电子邮箱收件时间为准。 未尽事宜,请与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覃园园,联系电话:0772-4278760。 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附件: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标识(Logo)征集信息表 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附件
来宾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标识(Logo)征集信息表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 |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LOGO | | 设计说明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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