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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口号] 3万元 “许昌城市主题口号”、“许昌城市形象标识”、“许昌市歌”征集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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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9:1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许昌城市主题口号”、“许昌城市形象标识”、“许昌市歌”征集启事


近年来,许昌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致力打通“六路”,努力建设智慧型、创新型、美丽型、文明型和幸福型“五型许昌”。许昌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花木之都”、“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为了更好地塑造许昌的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许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日起决定面向社会开展“许昌城市主题口号”、“许昌城市形象标识”、“许昌市歌”征集活动。

一、征集内容

(一)一句定位明晰的许昌城市主题口号

(二)一个醒目的许昌城市形象标识(含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

(三)一首体现许昌精神的市歌

二、征集要求

(一)许昌城市主题口号

1、突出许昌三国文化的独特优势。许昌因曹操成为一代帝都,曹操审时度势、任人唯贤、敢于创新的智慧是许昌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许昌最重要的城市文脉,迄今为止,一个城市的名称,持续沿用1800多年,在全国也是罕见的。

2、概括许昌自远古至今的亲水情结和花木文化。象征许昌的历史渊源与人文脉络,凸显当今优质的水林相依的生态环境。

3、体现“五型许昌”建设的巨大成就、美好愿景,展现许昌当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呈现许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美丽画卷。

(二)许昌城市形象标识

1.应征作品充分体现城市人文精神。有充足形象表现力和艺术感染力。形象高雅美观、形式简洁明快,易于被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人士理解和认同。

2.应征作品应主题鲜明、创意独特、寓意深刻;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便于识别、记忆和推广,适合长期在各种介质的媒体上传播。

3.应征作品应包含形象标识的绘制形象、名称和设计说明,可由单幅图稿表现,也可以由不同色彩的多幅图稿组成。

4.应征者可同时提交多套设计方案,所提交作品必须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并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

5.应征作品设计风格和类型不限,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许昌市歌

1.应征作品应符合城市整体形象,突出城市独特风格,彰显城市精神内涵。

2.作品要富有生活和时代气息,具有感染力和艺术性,易于传唱和普及,歌曲时间一般不超过4分钟,作曲形式不限,独唱、合唱均可。

3.应征者可同时创作多首作品,所报送作品必须为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的原创歌曲,并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

三、征集范围

(一)本次征集活动面向全社会

四、征集评选

(一)征集时间

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

(二)投稿要求

1.所有参与征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以纸质或电子稿形式统一提交《许昌市城市主题口号征集信息表》、《许昌市城市形象标识征集信息表》、《许昌市歌征集信息表》,并报送至许昌市委外宣办,电话:2965561。邮箱:xcwxb@126.com

2.城市形象标识以电子稿形式提交,作品不限于平面设计稿,可附加三维立体造型。应征者需同时提供可供输出的电子文件,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存储为JPG或TI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三)评选时间:2015年12月中旬。活动邀请国内形象策划、城市宣传推广知名专家,文化、旅游、民俗等部门人员成立评委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参与征集作品进行评选,并对获奖作品在市级各类媒体进行展示。

六、奖项设置

1.许昌城市形象标识:最佳创意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0元;优秀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0元。

2.许昌市歌:最佳创意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0元;优秀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0元。

3.许昌城市主题口号:最佳创意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0元;优秀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七、保密规定

1.无论应征者提交的作品是否最终获选,应征者应对因参与本次活动所提交的与所提交作品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或信息。

2.应征者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是否响应本次征集工作及是否参加征集进行商业性宣传,或者暗示与本次活动征集主办方存在任何关联。

八、作品处理

所有应征作品方案概不退还,创作者请自留底稿。

九、相关事宜

1.凡应征作品必须是未发表原创作品。设计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2.许昌市委宣传部对获奖作品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及发布权等相关权利。设计者不得再在其他地方使用该作品。

3.如在征集过程中出现内容相同作品,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参与评选。

4.投稿行为即表明设计人对本《方案》内容的充分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5.许昌市委宣传部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6.此次活动有关资料请到xcsxxzj@sina.com下载,密码369369。

主办单位:中共许昌市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许昌市委外宣办

地 址: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1516号

联系电话:0374-2965561

邮 编:461000

邮 箱:xcwxb@126.com



中共许昌市委宣传部

2015年8月25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I0Njc0MA==&mid=206816403&idx=2&sn=0a522bdc485e247ee240af7265f39de1&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附件

附件1

许昌市城市主题口号征集信息表

编 号:(此栏目由主办方填写)


主创人姓名


工作单位


年 龄


联系地址


性 别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民 族


邮 箱


创意口号及说明


征集应征承诺书:

承诺人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许昌城市主题口号”、“许昌城市形象标识”、“许昌市歌”征集启事》(以下简称《征集启事》),

现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除主办方及指定的内部工作机构外,不对外披露应征方案本身及其创意。
2、承诺人保证作品为原创,且拥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权,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3、承诺人保证,作品自成为城市形象口号或城市形象标识,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对成为城标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
4、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承诺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承诺人违反本规定,致使主办方遭受任何损失,主办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主办方。
5、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许昌市城市形象标识征集信息表

编 号:(此栏目由主办方填写)


主创人姓名


工作单位


年 龄


联系地址


性 别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民 族


邮 箱


形象标识及说明(含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须另附电子版以光盘、U盘等媒介报送)


征集应征承诺书:

承诺人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许昌城市主题口号”、“许昌城市形象标识”、“许昌市歌”征集启事》(以下简称《征集启事》),

现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除主办方及指定的内部工作机构外,不对外披露应征方案本身及其创意。
2、承诺人保证作品为原创,且拥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权,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3、承诺人保证,作品自成为城市形象口号或城市形象标识,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对成为城标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
4、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承诺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承诺人违反本规定,致使主办方遭受任何损失,主办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主办方。
5、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许昌市歌征集信息表

编 号:(此栏目由主办方填写)


主创人姓名


工作单位


年 龄


联系地址


性 别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民 族


邮 箱


创作思想及说明


征集应征承诺书:

承诺人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许昌城市主题口号”、“许昌城市形象标识”、“许昌市歌”征集启事》(以下简称《征集启事》),

现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除主办方及指定的内部工作机构外,不对外披露应征方案本身及其创意。
2、承诺人保证作品为原创,且拥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权,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3、承诺人保证,作品自成为城市形象口号、城市形象标识或城市主题歌歌词后,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对成为城标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
4、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承诺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承诺人违反本规定,致使主办方遭受任何损失,主办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主办方。
5、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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