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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故事] 司法部“我的调解故事”评选结果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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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14:43: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主办的“我的调解故事”主题征集展播活动评选结果揭晓,共有414篇作品脱颖而出,我市故城县青罕乡调委会何如贤的作品《一次土地互换引发的补偿款纠纷》获三等奖。饶阳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刘国收的作品《丧偶上门女婿能不能拒绝赡养岳父母》获优秀奖。

  据悉,“我的调解故事”主题征集展播活动自2015年8月启动以来,得到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我市调解员何如贤、刘国收的作品分别讲述了土地补偿款分配、丧偶上门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的案例,真诚、包容和善良让每个人收获了感动,不仅宣传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也展现了广大调解员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精神风貌,增强了普法工作的实效。

附征文--

司法部“我的调解故事”获奖征文选登

《一次土地互换引发的补偿款纠纷》
    我是河北省故城县青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何如贤,前阵,我调解了一起老李和老王的换地纠纷,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老李和老王同村、同龄,是几十年关系要好的老伙计。上世纪90年代,村里响应上级农业结构调整的号召,决定在村北500亩地里栽种苹果树,发展果木经济。老李在村北有2.5亩地,但他却不愿意在地里种植果树,于是俩人经过商量,老王将自己村西的2.4亩地与老李村北的2.5某地进行了交换。也正是这次交换,为十几年后两家的矛盾埋下了隐患。

  2007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要在村北投资建设制造业基地,涉及到村北土地(当时苹果树已刨除,恢复成为耕地)的征地。当年两家换地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更没有向发包方备案,因此村北2.5亩地始终在老李的名下,村委会在办理征地补偿时就将补偿款1.9万元给了老李,这时老王提出,自己才是这块地的实际管理人,补偿款应归自己,俩人因此产生纠纷。后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老李从补偿款中拿出5000元给老王,并将村西地归还老王。

  本来事情已经画上句号,两家也都逐渐淡忘了曾经的不愉快,可就在今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再次涉及到村里的征地问题,老王村西地的一部分恰恰在征地范围内,按照补偿政策,应该给付老王征地补偿款7000元。这时,老李站出来说话了,他认为,7年前的情况和现在的情况一样,当时自己分给了老王一部分补偿款,现在老王也应分一部分给自己;老王则认为,7年前钱怎么分、地归谁都已经说好了,现在老李提出分钱是无理要求。两种说法听起来都有道理,俩人又谁都不肯让步,村里只好向乡调委会请求帮助。我首先认真研读《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相关规定,互换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登记人所有。尽管法律对类似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互换大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这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调解这类纠纷,既要依法处理,又要考虑到实际情况。2007年双方产生纠纷后,补偿款依法归老李所有,同时考虑到老王是土地的实际管理人,通过调解工作,老李同意让利,分给了老王一小部分,这种解决方案兼顾了法律规定和乡俗民情,处理眼前的这件纠纷同样应当秉持这一原则。于是,我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首先明确,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款应归老王所有,但同时劝说他们要珍惜几十年的情谊,如今双方都减损了土地,老李当初适当补偿了对方,那么老王现在也要发扬风格,适当让利一部分给老李。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老王从7000元中拿出3000元给老李,今后不再有任何争议。

  纠纷虽然圆满解决,但我的思考没有停止。为了尽量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我积极宣传法律规定,引导农民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流转土地,同时,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注意讲清法律规定、厘清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兼顾农村实际和乡俗民情,照顾双方利益和感受,使纠纷得到化解。

  (故城县青罕乡调委员何如贤)

《丧偶上门女婿能不能拒绝赡养岳父母》
     我是衡水市故城县饶阳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刘国收。不久前,年近8旬的马老头夫妇颤颤巍巍地来到饶阳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和女婿断绝关系,并要求女婿把楼房挪走,把宅基地给自己腾出来。我和调解员王振永接待了老人,让老人坐下来,给他们倒了水,让他们慢慢诉说事情的原委。原来,马老头夫妇婚后一直没有孩子,1970年他们抱养了一个女儿,取名招弟,招弟生性聪明活泼,在夫妻俩精心照料下长大成人,并跟着父亲学会了编竹筛子、捆扫帚的手艺,日常收入颇丰,一家人的日子温馨且宽裕。有了积蓄后,马老头夫妇还在饶阳店镇邢德公路南侧买了一片宅基地,盖起了三间的门市部,门市部以东留有四间大小的空闲宅基地。招弟到了结婚年龄后,经媒人介绍,将本村的丁小立招为上门女婿,婚后小夫妻二人恩恩爱爱,并生有一对儿女。之后,马老头夫妇在家看门市部、看孩子,小两口赶集卖竹器,生意十分兴隆。谁知好景不长,2003年,招弟被诊断为食道癌,一年后去世,留下12岁的儿子和8岁的女儿。为了能给孙子、孙女一个完整的家,马老头夫妇在亲戚们的帮助下,又给女婿张罗了对象、办了婚事,丁小立夫妇仍然居住在马老头家里,对马老头夫妇也不错,日子似乎又恢复了往常。2004年,丁小立和续妻在马老头夫妇房东的四间空闲宅基地上盖了二层门市楼。门市楼盖好后,丁小立夫妻对马老头夫妇就慢慢的疏远了,后来几年间,双方逐渐发展成互相指责、对骂,今年,女婿丁小立干脆对年事已高的马老头夫妇采取了停电、断水的做法,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我们安抚好老人的情绪,便来到饶阳店村,走访周边邻居、门市,同丁小立夫妇见了面。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对纠纷进行了仔细研究,并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之后,我们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向丁小立夫妇讲,从情理上,按照农村传统习俗,女儿去世后上门女婿不离家,且岳父母又为你张罗了婚事,你就有义务担起赡养老人的担子;从法理上讲,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在马老头的名下,宅基地权属不会因你在上面建房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马老头有权要求你清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同时,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有满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条件,才能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如果你不赡养老人,不仅现在不能在老人的宅基地上继续居住,将来老人去世后也不能参加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遗产的继承。劝说马老头夫妇时,强调以“和”为目的,只要小两口能认识到错误并好好对待老人,还是要给他们机会,毕竟老了需要有人照顾。

  在我们苦口婆心地教育说服下,丁小立夫妇认识到了错误,表示愿意好好对待老人,履行赡养义务,马老头夫妇也愿意原谅丁小立夫妇。8月20日,我们将双方召集到镇调委会,丁小立夫妇向老人认了错,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

  我国法律并未对丧偶女婿的赡养义务做硬性规定,但却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农村地区有着“上门女婿当做儿”的传统,按民俗应当尽赡养义务。本纠纷中,我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入手,从情理的角度教育感化,从法理的角度晓以利害,使当事人认识到了错误,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故城县饶阳店镇调委会刘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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