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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码头发布 于 2017-2-24 11:56 编辑
近日,我局“五星IP”的标志被抢注成商标一案,成为知识产权界朋友圈的热门话题,引发了规模空前的大讨论。据最新进展报道,商标的申请人已于上周五主动撤回注册申请,该事件从程序上基本可以告一段落,但深层次的内容还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从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我局logo与右侧商标相比,整体布局相同,都是采用了IP字母变形的结构,虽然左侧的五星数目和排列方式有所差异,但也均采用了从上往下从小到大弧度变化的样式,因此两者之间属于相似的设计,容易造成混淆,一旦该商标投入使用势必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好的影响。
就目前我国商标的相关法律来判断, 混淆的标准仅仅应用在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转让判断实践中,此处毫无用武之地。此处的判断只有应用“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使用兜底条款“不良影响”,显然无论相同的判断标准还是不良的兜底判断在此案中的地位都甚是尴尬。
本案虽然以申请人的主动放弃告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挑战无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日后如何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机构的相关标识加以保护值得每个知识产权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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