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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 征集泉州“闽南美好生活节”活动形象标识(LOGO)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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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1 07:2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泉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集
泉州“闽南美好生活节”活动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

    大众旅游时代,游客对旅游品质的诉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欣赏异地的美丽风景,还要体验和分享他乡的美好生活。泉州是闽南文化的发祥地、富集区和核心区,形成了独特的闽南生活方式,为了打好“闽南文化”旅游品牌,我委决定结合国庆黄金周,举办清新福建·海丝泉州首届闽南美好生活节,主题初定为“来泉州·享生活”。为便于宣传推广“闽南美好生活节”,增加辨识度,我委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闽南美好生活节”活动形象标识(LOGO),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集时间
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2日24:00(以主办方电子邮箱收到投稿件时间为准)
二、奖项设置
(一)本次活动奖项
第一名1个,奖金50000元;
第二名1个,奖金3000 元;
第三名1个,奖金2000 元;
(若无作品符合评审组最终使用要求的,第一名可空缺。)
(二)相关说明
1.在收到各应征设计方案后,我委将组织评审组对应征方案进行评选。
2.若出现相同投稿作品出自不同作者的情形,以收到时间为依据确定有效应征作品,投稿时间在前的应征作品为有效应征作品。
3.第一名作品获得者必须配合主办方进行各项设计优化工作,并补充设计泉州首届“闽南美好生活节”活动主题海报10款、logo场景应用10款。
4.以上所有奖金均为税前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参赛团队所获奖金归团队成员共有,团队自行协商分配,主办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品要求
1、辨识度。设计作品应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独特性和创意性,能够从视觉表现和内涵传达上充分诠释闽南美好生活的精髓,主题鲜明、构思新颖、构图简洁、寓意深刻,富有艺术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
2、时代感。设计作品应具备时尚性和现代感,适用于泉州“闽南美好生活节”的宣传营销和推广。
3、通用性。设计作品应适合在多种场合、多种材质和多种载体上的使用和传播。
四、参加对象
    热爱、支持和关心泉州旅游业发展的个人、团队和组织均可参加投稿,欢迎广大艺术设计爱好者、各大院校设计专业师生、独立设计师、专业设计机构等设计策划机构单位,以个人、组织或者团体名义投稿(多人合作视为团队设计)。
五、投稿要求
1.“闽南美好生活节”活动形象标识(LOGO)设计稿,或“闽南美好生活节”活动形象标识(LOGO)+活动主题口号(不限定为“来泉州·享生活”,主题口号文案可自行创作 )的组合设计稿;
2.作品的图样说明(图样的尺寸、比例、色值等);
3.作品的创意及理念说明(该项设计所蕴含的意义、寓意、背景等内容);
4.投稿文件应为 .jpg 图片格式、RGB色彩空间、A4尺寸、分辨率300dpi,一次同时提交“投稿要求”1-3项文件,视为一套投稿作品,本次征集不收取任何费用,作者自行承担创作费用及应征投稿的其它费用,所有来稿一律不予退还,请作者务必保留分辨率至少为300dpi(AI、PSD、CDR等)的原始文件。
六、投稿方式
以电子格式投稿作品方案。
主办方电子邮箱:447804026@qq.com
投稿作者信息登记:请注明“闽南美好生活节”活动形象标识”投稿,在电子邮件正文中附上姓名、性别、单位、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真实信息。(咨询联系:曾先生 0595-22161098)
七、知识产权声明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主动提交作品的“投稿者”或“作者”,主办方认为其已经对所提交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如下不可撤销声明:
1.原创声明:最终投稿作品均是投稿者原创作品。投稿作品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作品的素材均未侵犯任何他人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最终投稿作品未在报刊、杂志、网站及其它媒体公开发表,未申请专利或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未以任何形式进入商业渠道。否则,主办方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奖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获奖作品知识产权归属:所有获奖(第一、二、三名)的投稿作品,投稿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行使著作权:决定获奖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保护作品完整性、享有对获奖作品方案进行再设计、组合设计、生产、包装、销售、展示、出版、宣传和商标注册等权利。主办方对所有投稿作品拥有展示和宣传等权利。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征集活动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对作品转让、复制、转载、传播、摘编、出版、发行、许可使用等。
3.投稿作品如果有涉及抄袭、剽窃或存在其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害第三方著作权)的情形,均与主办方无关,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完全由投稿者自行承担。
4.提交投稿作品之前,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充分理解并表示同意,投稿即视为完全同意本公告的全部内容。本公告中所指的“主办方”系泉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本征集活动事宜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所有。


泉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http://www.qztour.gov.cn/zwgk/gsgg/201808/t20180829_7294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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