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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5000元 沈河区文化形象标识请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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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1:1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好、保障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沈河区作为辽宁省唯一一个城区,于2013年11月份开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多年来,沈河区高度重视文化工作,全区公共文化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进一步推进沈河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引导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关注、支持和参与,即日起面向全社会征集沈河区文化形象标识。


一、活动意义
推出具有沈河人文气质和地域特色的文化标识,增强社会公众对示范区创建的认同感,扩大影响力,让示范区创建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引领广大群众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参与创建、服务创建,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征集方式及要求

(一)方式
第一阶段(即日起—10月16日),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面向省内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标识;
第二阶段(10月17日—10月26日),聘请专家对应征作品进行评选,确定入围标识作品5件,并在新闻媒体专版刊出,组织读者通过手机短信、微信举行投票活动;
第三阶段(10月27日—10月30日),根据投票结果和专家意见,最终确定中标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二)要求
1.标识设计要求
作品要求原创且构思新颖、外形简洁、形象鲜明,具有较强的创意性、识别性、独特性、艺术性,能够充分体现沈河深厚的文化底蕴、基本内涵、典型特征和文化精髓,进而展现沈阳古老而又现代的城市风貌,诠释沈城独特的文化魅力,具有较强的视觉震撼力、吸引力和传播力,且适合在多种介质上推广和使用。


2.投递稿件要求
(1)投稿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以邮寄邮戳和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直接投送以交稿时间为准)。
(2)投递稿件时,作者应同时提供电子稿件一份和书面彩色稿件一式三份,按A4纸规格打印,缺一无效。稿件上要注明设计标识的规格大小、标准比例和标准色。
(3)设计图稿必须有设计和创意的详细文字说明,投稿人须完整保留标识设计的原始文件,以便作品入围后调用。
(4)设计稿上不得出现投稿人信息(指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必须另附页面说明。
(5)投递稿件请寄送至: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13号(沈河区文图大楼十楼创建办)
邮编: 110013
联系人:于琳辉
电话:24389333
电子邮箱: shqcjb@163.com


三、奖励办法
(一)对设计者的奖励
1.对最终采用的作品设计者,奖励设计费5000元。
2.对入围的5件作品设计者,各奖励设计费1000元(此奖项与最终采用的作品奖项不兼得)。
3.所有参与活动的设计者,均赠送沈河区图书馆借阅证1张。同时,享受沈河区内60个社区书屋通借通还,并享有区内33个电子阅览室的阅读资格。


(二)对投票者的奖励
1.所有参与的投票者,均赠送沈河区图书馆借阅证1张。同时,享受沈河区内60个社区书屋通借通还,并享有区内33个电子阅览室的阅读资格。
2.在选中最终采用作品的投票者中,随机抽取50人,均可获得价值100元的北方图书城购书卡1张,并从中抽取一等奖一名,奖励价值1000元的奖品;二等奖三名,奖励价值500元的奖品;三等奖五名,奖励价值300元的奖品,并获邀参加第十五届沈河区文化艺术节闭幕式文艺演出活动。


四、其他
1.投稿人提供的设计作品如涉及著作权、版权纠纷等法律问题,由作者本人负责,集体创作需选择一位代表,活动主办方不承担法律和相关连带责任。   
2.本次活动不收报名费,来稿的邮寄等费用自理。主办方对参投稿件在邮寄途中造成的损坏和丢失不负责任。
3.所投稿件请自留底稿,来稿恕不退还。
4.获奖作品使用权、注册权和版权归活动主办方所有。
5.凡投稿人均视为同意并遵守此声明的一切规定及要求。
6.活动主办方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沈河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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