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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1万元 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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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4:0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原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 http://www.szdc.org),是中国影响最大并具有法律效力保护作品类别全面原创作品网络数字保护公共平台,特点是在作品完成后第一时间申请取得电子原创证书,将著作权法关于版权归属的法律条文规定付诸于行,填补了法律证据的空白,在法理上、技术上、功能上都具有世界先进性。

  更多详情请登入官网了解:http://www.szdc.org
一、征集内容
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http://www.szdc.org)标志征集(含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
二、应征资格
面向全国征集,具有专业设计水准的个人和机构均可参加。
三、征集时间
2014年11月10日- 2014年12月10日截止。(应征作品若以特快专递送达,时间以当日邮戳为准,征集截止时间后,送达作品均不具有应征资格)。
四、征集作品要求
1、简洁厚重有张力,易识别易记忆。
2、有新意,并体现原创保护平台特色。
  相关概念供参考:知识产权、版权、原创、保护、真实、效力、权威、文化创意、法律、证据、SZDC、简便、高效、公平公正……。
五、标识征集评委:
王粤飞:
纽约艺术指导俱乐部ADC会员、国际平面设计师联盟AGI会员、深圳平协名誉主席
毕学锋:国际平面设计联盟(AGI)会员、深圳平面设计协会学术顾问、中国艺术研究院视觉艺术委员会委员
张达利:著名设计师、大象空间创作总监,作品曾获GDC全场大奖、金奖、评审奖,波兰国际电脑设计艺术双年展全场大奖,香港设计双年展金奖、评审奖、铜奖等各类设计大奖,多次入选日本TDC、日本富山国际海报双年展,法国、墨西哥等国际海报展。多幅作品被德国、英国V&A、纽约、日本、香港、台湾等现代设计博物馆收藏。空间作品多次获得香港设计双年展、《现代装饰》空间国际传媒大奖等。
李红兵:   深圳设计联合会名誉主席、原湖北美术学院工艺美术系副教授、“中国形象设计专家”称号获得者
冯家敏: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会长、中国设计之窗总编辑
六、文件提交
应征作品可通过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交。 联系电话:0755-83663023  
1、特快专递或者快递。
应征者提交文件请自行密封,包装表面请注明“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征集”。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416室 中国设计之窗编辑部收 (邮编:510083)
2、电子邮件。邮箱地址:001@333cn.com
来件在邮寄或传送过程中因延误、丢失、损坏、误寄、邮资不足、失窃等其他非主办方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评审流程
1、资格审查。
主办方将对所有应征作品统一建档编号,并进行集中启封。
2、作品初评。2014年12月上旬,专家评审组将对所有符合资格应征作品进行初评,选出10件入围作品。
3、专家复评。专家评审组以公众投票结果作为参考意见对10件入围作品进行复评,推荐出3件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征集拟采纳作品,并由指定评委指导拟采纳作品作者进一步修改完善设计。
4、最终审定。2015年1月,主办方审议并最终确定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
八、奖励办法
  主办方对最终确定为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的作品设计者,奖励人民币10000元(由主办方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价值10万元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http://www.szdc.org)终身会员(约领取原创作品证书1500件),并颁发证书。

九、作品处置
  所有应征作品方案概不退还,创作者请自留底稿以及设计源文件。
十、知识产权
1、投稿作品相同者以先投稿者为准(依投寄当地邮戳为先后次序)。
2、应征作品需为作者自创作品,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应征作品发生侵权纠纷,由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参选资格。
3、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有关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最终获奖作品需要签署以《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征集承诺书》的相关约定为准。所入围作品在支付奖金之日起,版权归主办方所有。入围作品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归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对成为“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征集”的设计及其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其他单位使用知识产权归属主办方的“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征集”的设计及其作品,必须经主办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一、其他说明
1.主办方拥有中国原创作品保护公共平台标志及其作品的最终决定权。
2.主办方对本公告、附件及其补充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主办方另行制定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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