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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其实并无“乐趣”(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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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0:0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虽对有一类文章避之唯恐不及,奈何人在江湖,我这个“文人”也偶有“蒙”领导同志“宠遇”的时候。新楼落成,来一篇类似古代的“铭文”吧;军训结束了,要送地方部队一面锦旗,给锦旗上拟两句话吧……诸如此类。我一直“无耻”地觉得我应该为我的辛劳与付出获得报偿,只可惜大概在领导同志看来,我的写作轻松可同娱乐。 

   他们的态度起码部分地代表了一般社会对“写作”这种行为的流行看法。尤其是像我这样的基层写作者,我们写作的“劳动”性质在很多人眼中其实是非常暧昧可疑的。

  但我今天仍然要说,写作不仅是一种劳动,而且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它有简单的体力劳动无可比拟的地方。简单劳动只是“复制”这个世界上业已存在的东西;而写作所“生产”的每一篇“产品”都是这个世界上原本不存在的东西,写作所以为“创造”者在此。很多人把写作视同乐趣或娱乐,娱乐和乐趣的关键词是放松,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写作其实并无乐趣,因为它没有轻松可言。或者说写作即使是一种“乐趣”,也是一种特殊的乐趣,非打牌、K歌所可比拟。

    冯友兰作为“资深写作者”的一番话,可谓深得写作三昧:“照我的经验,作一点带有创作性的东西,最容易觉得累。无论是写一篇文章或者写一幅字,都要集中全部精神才能做得出来。这些东西可能无关宏旨,但都需要用全副的生命去做。”冯友兰的话可以解释我一直困惑的两点,一是写作过程中和结束后那份难与人言的“累”;二是为什么很多简单劳动可以边干其他事(比如听音乐或聊天)边同时进行,而写文章则不行,原来皆因写作“需要用全副的生命去做”之故也。

  一般社会对写作行为的误解实是其来有自。在中国,文人成为一种职业以及相应的版权及稿费制度的建立,较之西方过于滞后。李笠翁算是较早主张版权专利的中国文人,他有一短跋云:“不许他人翻梓,已经传札布告,诫之于初矣。倘然有垄断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减一二,或稍变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更有名的是板桥先生自刻诗序:“如有托名翻版,将平日无聊应酬之作,改窜烂入,吾必为厉鬼以击其脑。”有清一代是版权意识萌芽的时期,然不管是清初的李渔还是清中的郑燮皆只能出以恶语,或祷之冥冥,无法条可以援据故也。

  晚清以迄民国,是中国版权和稿费制度由草创渐至成熟与完备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版权、稿酬制度逐步恢复,但也许是由于历史惯性的作用吧,一直维持着极低的稿酬标准。然而稿费问题的解决也只能交给市场,这就需要两个前提:一是要有依赖稿费和版税生活的职业文人; 二是要有市场化的媒体。中国的写作人群固是蔚为壮观,然少说也有八成并非职业文人,这恐怕也是世所罕见的现象吧。我这样的业余作者另有谋饭的营生自不消说;即使是专业作家,作为国家的“文艺工作者”,也大抵在编制上属于某单位,从单位领一份工资。至于媒体的市场化,我们只好希望它是下一轮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真正达成,尚不知有多少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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