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旅游发展局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松潘县及松潘县川主寺镇景区旅游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的启事
松潘县位于四川省阿坝藏区羌族自治州东北部,幅员面积8486平方公里,主要生活着藏、羌、回、汉四个民族,素有“天府源、古松潘”的美誉,境内著名景点主要有黄龙风景名胜区,牟尼沟风景区,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和毛儿盖会议遗址,以及尚未开发的西沟、七藏沟、花绿二海和奇峡沟等。 松潘县川主寺镇位于松潘县城东北17公里处,是通往九寨沟、黄龙风景区和川西北大草原的必经之地。川主寺镇,是川西北众多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四条旅游干线的十字交汇点。地理位置优越,旅游资源丰富。在川西北发达的旅游业带动下,目前川主寺镇区建设已初具规模,旅游业兴旺,已形成吃、住、游为一体的新高原旅游集镇 为进一步打造松潘县旅游品牌,提升松潘县旅游对外形象,扩大旅游知名度,全面打造公认的旅游形象标志及旅游宣传口号,通过简洁、明朗的形象标志、宣传口号,让社会各界能够更容易记住松潘县县旅游品牌,现面向全社会公众征集松潘县及松潘县川主寺镇旅游形象标志及宣传口号,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作品征集要求 (一)需充分体现松潘县独特的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充分展示松潘县全域景区形象,突出松潘旅游发展特色。 (二)旅游宣传口号要求 主题突出,能准确反映松潘县旅游形象,充分体现松潘县旅游特色、本质内涵和文化精髓,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吸引力、感召力;语言精练(最多不超过20个字),特色鲜明,琅琅上口,易读易记,便于宣传与推广。 (三)旅游形象标志(Logo)要求 充分体现松潘县旅游特色;创意独特,标识性、艺术性、观赏性强,具有较强的震撼力、吸引力和视觉冲击力;构图新颖,简洁清晰;须有设计和创意的文字说明;采用A4规格纸张,彩色图稿,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 二、征集时间 2015年3月25日—2015年5月25日 三、征集对象 热爱、支持和关心松潘县旅游业发展的个人或组织均可参加。 四、评选方法 1、投稿截止后,主办方将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稿作品进行评审,并在松潘电视台、松潘微博和微松潘等媒体范围内公布获奖情况。 评出松潘县旅游形象标识: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以上奖项各一名)。 评出松潘县旅游宣传口号: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以上奖项各一名)。 评出松潘县川主寺镇旅游形象标识: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以上奖项各一名)。 评出松潘县川主寺镇旅游宣传口号: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以上奖项各一名)。 2、标识形象获奖作品确定为正式标识后,其著作权、所有权等一切权利归松潘县旅游发展局所有。 五、投稿方式 1、电子邮箱:spwenlian@163.com,邮件须注明创作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2、邮寄地址: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委宣传部 办公室 邮编:623300 六、特别说明 1、投稿者可登录松潘县官方网站中国·松潘网(http://www.songpan.gov.cn/)和松潘旅游官方网站(http://www.spxlyj.gov.cn/)详细了解松潘县及松潘县川主寺镇旅游资源情况。 2、本次活动不收报名费,来稿邮寄费用自理,邮寄责任自负。 3、应征作品应为原创作品,如涉及著作权等法律问题,由应征者本人负责; 4、电子邮件发送或纸质投稿均可; 5、应征稿件恕不退还,请设计者自备底稿; 6、应征作品如有相同设计者,以来稿时间先后确定最先提交人。 7、应征作品一经采用,其稿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即归征集活动主办方所有,应征者不得再行使用。除本活动奖金外,主办方不再向应征者(作者)支付其它报酬。 8、应征作品作者在提交应征作品时须一并提交已签名(盖章)的《应征作品著作权归属确认书》 9、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松潘县旅游发展局所有。 附件:《应征作品著作权归属确认书》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应征作品著作权归属确认书
松潘县旅游发展局: 本人(单位)在充分知晓并接受《松潘县旅游发展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松潘县及松潘县川主寺镇景区旅游形象标识和宣传口的启事》的前提下,自愿向贵处提交应征作品。现就应征作品著作权归属事宜,确认如下: 一、本人(单位)保证提交的应征作品为原创作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本人(单位)提交的应征作品涉及任何形式的权利纠纷或造成贵处在使用作品过程中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任何形式的权利纠纷,则本人(单位)承诺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本人(单位)确认,如本人(单位)提交的应征作品经评选获奖,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贵处。本人(单位)不主张该作品的著作权。 三、贵处有权将本人(单位)的获奖应征作品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并在实际使用时不予署名。
应征作品作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http://www.spxlyj.gov.cn/23/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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